柴油京五标准实施 国四车辆8月1日停止上牌
发布时间:2015-06-01 15:31|
栏目: 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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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发布公告,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申报北京环保目录的重型柴油车需满足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这意味着京五柴油标准正式实施,通告还要求自8月1日起不再受理不符合第五阶段标准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凡申报北京环保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企业申报环保目录继续按照《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3〕47号)和《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4〕6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同时,各企业要强化生产管理,保证销售车辆稳定达标。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增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的车型。
四、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第五阶段规定的车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凡在2015年8月1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