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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工信部等五部委发文严查国四造假

发布时间:2014-09-25 10:24|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监管、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在新车型检测、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制造、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环境保护部总牵头,负责新生产机动车和发动机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解释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分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一)新车型检测环节。加强新生产机动车和发动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确保新车定型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质检总局负责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检验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及标准要求开展排放认证、检验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对检验机构是否按标准进行排放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油耗标准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依法出具处理意见,暂停其受理新车检验相应业务,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二)新车生产环节。加强新生产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确保用于国内销售的机动车和发动机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确定检查企业和车型,通过抽样实验、查验排放控制关键部件、核对产品采购合同和进出库记录等方式开展机动车生产环保达标监督检查。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在进口口岸对进口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环保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机动车产品节能管理,加强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的监督检查。
    (三)市场销售环节。加强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确保销售的机动车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环保部门对市场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做好机动车环保达标配置查验技术判定,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做好有异议车辆鉴定仲裁,工商部门对环保部门抽查工作给予支持,做好机动车销售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并依法对销售经有关部门判定不达标车辆行为进行处罚。
    (四)注册登记环节。严格新车注册登记查验把关,环保部门可在新车注册登记前查验新车环保关键部件,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查验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对查验发现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各部门依法追究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严厉处罚,违法必究。对制造、销售环保不达标发动机和机动车的企业,各部门同时暂停或撤销其环保不达标相关车型产品及企业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检、环保、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各类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强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刑事责任。
    (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建立机动车管理部门会商和沟通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加强协作执法和信息通报,定期交换进口机动车和发动机环保信息和环保不达标信息。严格审查和批准新机动车车型,确保机动车车型公告、认证信息一致。对监管中发现的环保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各部门同时撤销环保不达标企业及产品各种批准手续。
    (三)环保召回,落实责任。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尽快研究出台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规定,对通过调查认定由设计和生产缺陷等原因导致车辆排放性能不达标的,要求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对超标机动车进行环保召回,消除隐患。
    (四)企业责任,行业自律。发动机和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将发动机和机动车生产企业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实行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守法诚信教育,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五)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各部门查处的机动车环保违规信息,应依法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机动车管理政策法规,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及时发现机动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环保违法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约束企业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
    四、进度安排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日常监管工作。2014 年 7 月起,全面组织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对已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针对媒体曝光及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销售企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违规企业限期整改,撤销其有关产品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集中检查。7 月至 8 月,对新机动车和发动机检验机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监督检查,首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部分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工作,并对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逐一查验排放关键控制部件一致性。环境保护部汇总督查情况,11 月底前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国务院。
    (三)公开和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11 月,经国务院同意后,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部署 2015 年工作任务,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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