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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印发通知: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和民生车辆通行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11 13:44|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2021年1月10日,河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和民生车辆通行保障的通知》(简称《通知》),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就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和民生车辆的通行保障,确保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作出工作部署,全力保障应急和民生运输车辆的顺畅通行。



以下是《通知》全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和民生车辆通行保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雄安新区公安局:

当前,我省石家庄市、邢台市部分地区出现多例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和民生车辆的通行保障,确保群众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和民生车辆范围。本通知所称应急和民生车辆,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前往石家庄市和邢台市运输医疗防护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等应急物资车辆;第二类为保障疫情防控、城市运行、生产生活、防疫物资运输等保持常态运行的车辆;第三类为处于封闭管理的小区、村庄内群众急病就医、殡仪丧葬等紧急特殊事宜,需进出小区、村庄在石家庄市或邢台市域道路出行的车辆。

二、对应急和民生车辆分类实行通行证管理。对上述第一类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河北省石家庄和邢台地区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使用全国统一的《进出河北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对第二、第三类车辆,由石家庄市和邢台市分别实行市域通行证制度,两市通行证件互认。

三、严格规范应急和民生车辆的证件管理。对于第一类车辆,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进出河北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自行填写,随车携带,主动接受检查。对非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弄虚作假使用《进出河北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纳入“黑名单”并记入诚信记录;对第二、第三类车辆,由石家庄市和邢台市防疫指挥机构将通行证下发至各县(市、区)防疫指挥机构,授权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严格按需发放,并实行编号备案,区分不同事由,规定有效时限,谁发放、谁负责。

四、切实保障应急和民生车辆顺畅通行。持有《进出河北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通过城区周边公安检查站点、卡点时,在符合安全防疫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出具目的地货物接收单位订货单(函)、收件单(函)的,检查人员应当确保其顺利进入、驶出城区。公安机关要加强交通指挥疏导,保障所有持证的应急和民生车辆优先快捷通行。对持证的应急和民生车辆轻微交通违法以警告为主、免于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要快速出警、快速处理,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帮助联系车辆尽快转运。

五、随时解决应急和民生车辆通行中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属地负责、协调联动、特事特办,及时发现和受理应急和民生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属于本市域内的通行问题,由市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涉及跨省、市通行的事项,由省公安厅协调解决。市、县公安机关均要对外公布通行保障服务专线电话,全天候接受咨询求助。要加强信息收集和对接,落实专人协调督办,对群众反映的事项提供点对点的保障服务。

河北省公安厅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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