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两项标准,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实施重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指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汽油车和柴油车,以下统一简称重型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凡在 三、对于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的国四标准重型柴油车生产企业,要确保车辆在车用尿素溶液不正常使用时,车载诊断系统(OBD)指示灯点亮并限制扭矩;同时,要在产品说明书中告知车主定期添加车用尿素溶液,保证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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