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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部分国四重型柴油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10:52|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各汽车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拟在第297批《公告》中撤销国四重型柴油车产品,请企业核对相关车型信息(具体名单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尽快联系中机中心,传真010-63702993.

附件1:297批《公告》拟撤销的国四重型柴油车产品名单(第一部分).xls

附件2:297批《公告》拟撤销的国四重型柴油车产品名单(第二部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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