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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山东泰安超载车扣押期内停车费由部门承担

发布时间:2017-05-05 16:49|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近日,泰安市出台《关于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超限超载车辆货物看管、装卸、停车收费等标准进行规范。《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5月1日起超载车扣押期内停车费由部门承担

5月1日起超载车扣押期内停车费由部门承担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扣押期限内,扣押车辆因扣押发生的停车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超过扣押期限的,应交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标准为:大型车辆30元/车·天,中型车辆20元/车·天,小型车辆10元/车·天,摩托车、电动自行车2元/车·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对需要提供协助装卸、倒装货物的车主,停车场可收取装卸、倒装服务费,分别为15元/吨和20元/吨。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车主自愿选择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此外,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

超过免费保管时间的,车主应向停车场缴纳货物看管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2元/吨(立方米)·天。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规定,装卸(倒装)危险货物,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50%的费用,但以上标准均为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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