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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1 19:03|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工信部于2012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划〔2012〕286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湖北、湖南、江西、四川国防科工局(办):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一)申报数量和类型

  本年度采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地)分别报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2011年度已申报但未获批的单位可继续申报。

  申报类型主要包括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结合等六大行业和领域。鼓励有条件的新兴产业集聚区开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集中为一次进行,申报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

  申报方式采取网上填报与网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审查后的申报材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报系统”报送我部。网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执行《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报送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规简函〔2009〕226号),提交原件三份及光盘两份。

  (三)创建要求及重点方向

  一是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遴选和推荐上报,申报对象创建基础和水平要与前三批次同类型基地具有可比性。软件和信息服务、军民结合类型产业示范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创建条件,严格标准,合理布局。

  二是扎实做好省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省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省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2012年的国家级示范基地申报对象原则上均从省级示范基地中优选产生。

  三是支持新兴产业基地的培育和发展。重点支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再制造、应急产品等领域示范效应明显,以及“两化”融合成效突出的基地申报;大力支持工业设计、研发服务、现代物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基地申报。#P#

  二、加强对已授牌示范基地的支持、引导和服务

  2012年度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1〕47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实施产业基地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关于印发产业基地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规〔2012〕120号),依托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在已授牌国家级示范基地现有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一批重点平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促进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二是加大对示范基地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与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内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工业用地、用水等指标要素配置优先向示范基地倾斜。选择部分示范基地,探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

  三是建立和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定期报送机制。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创建质量评价体系,稳步开展有关评估评价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本地区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并结合实际推动开展示范基地评估工作。

  四是加强创建工作的宣传和交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人民网“新型工业化”栏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座谈、培训、展示等方式,推广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促进交流与合作。

  请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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