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内燃机再制造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Remanufacturing Industry Alliance ),英文缩写:ICERIA,以下 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倡议,联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和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大豪动力有限公司、玉柴再制造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上海幸福瑞贝德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上柴发动机再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再制造中心、卡特彼勒再制造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康明斯(襄樊)机加工有限公司、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淄博柴油机总公司、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立(厦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龙泵燃油喷射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事大学董氏镀铁有限公司、沈阳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长沙一派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等国内整机及零部件和配套件相关企业,现代测控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天津大学、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同济大学、山东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科研院所,自愿发起成立的服务于内燃机再制造 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推动内燃机再制造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内燃机行业转型升级的创新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联盟以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为驱动,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内燃机工业形成循环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内燃机工业节能降耗。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结合内燃机行业实际,整合内燃机再制造上下游产业链的研发、设计、制造、装备等产学研创新资源,突破阻碍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突出重点、分工协作,示范引领,提升内燃机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和产业化能力,实现内燃机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 联盟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十二五”末,内燃机工业再制造生产能力、企业规模、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全行业形成 35 万台各类内燃机整机再制造生产能力,3 万台以上规模的整机再制造企业达到 6-8 家,3 万台以下规模的整机再制造企业达到 6 家以上;增压器、发电机、起动机、机油泵、燃油泵、水泵等关键零部件规模化配套企业 30 家。建立一批乘用汽车、中重型商用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发电设备、船舶动力、石油机械、铁路机车等内燃机再制造示范工程。初步建立全行业旧件逆向物流体系,一批核心企业建成旧件回收网络系统。再制造成形及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在行业内广泛使用,内燃机再制造工艺、技术及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长期目标。
1. 组织国内优势企业、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围绕内燃机再制造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技术合作及研究,建立研发流程和技术规范,形成内燃机再制造产业技术标准体系,突破内燃机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核心及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问题,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内燃机再制造技术体系及路线图,引领内燃机再制造技术创新,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2. 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加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内燃机再制造关键共性技术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提升内燃机整机和关键零部件以及内燃机再制造工艺装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3. 充分发挥联盟人才资源优势,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再制造技术应用人才协作平台,提高行业职工再制造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为内燃机再制造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联盟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联盟主要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
(二)收集和统计行业信息,反映我国内燃机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开展行业自律,搭建企业与政府间沟通的桥梁。
(三)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再制造技术水平和能力。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在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围绕内燃机再制造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研发、推广和产业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内燃机再制造技术装备体系。
(四)组织开展再制造示范工程。通过实施示范工程,提升内燃机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和产业化能力,初步建立内燃机行业旧件回收等再制造逆向物流体系,加快推进内燃机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实现《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五)加快内燃机再制造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联合构建内燃机再制造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再制造检测分析技术服务平台、建立相对完善的内燃机再制造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产品认证、质量检测、品牌建设等行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六)加快与关联产业领域的对接,完善内燃机再制造产业链。协调联盟成员关系,促进再制造产业链上下游的密切合作,实现产业规模化发展。推进内燃机再制造产业园区建设,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特色鲜明的再制造产业化创新基地。
(七)组建联盟技术委员会,了解国内外产业发展情况,对内燃机再制造共性技术研究以及国家标准制订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对再制造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实施提供咨询建议,形成内燃机再制造技术路线图,传递国内外产业发展新成果、新技术、新信息,协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体系的形成。
(八)指导联盟成员积极申报国家和地方各类再制造示范项目,并提供咨询服务。
(九)开展再制造产业宏观战略研究,促进国内外再制造领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各类再制造相关论坛、学术研讨和国际交流活动。
(十)组织开展行业专业技术培训,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构建再制造技术应用人才协作平台,为内燃机再制造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由联盟代表大会、理事会、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成。联盟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技术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联盟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负责组建。
(一)联盟代表大会
1.联盟代表大会组成联盟代表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
2.联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理事会;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6)审议联盟成员增删议案;
(7)决定终止、清算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联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代表大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作出最后决定。
(二)联盟理事会
1.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联盟代表大会推举产生,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理事会的职责是:
(1)决定临时联盟代表大会的召开;
(2)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
(3)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4)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单位,并提请联盟代表大会审议;
(5)提请审议联盟理事、成员的吸收或除名,并对联盟理事申请进行初审;
(6)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提出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9)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解释联盟章程;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议召开。对于有争议的事宜可以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三)技术专家委员会
1.技术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再制造专家工作委员会,作为联盟的技术委员会。再制造专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由内燃机行业相关的高校院所、行业和企业的专家组成。
2.技术专家委员会职责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技术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1)对涉及联盟重大技术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项目、重大技术成果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供联盟理事会决策。
(2)列席联盟理事会会议。
(四)联盟秘书处
1.联盟秘书处组成联盟下设秘书处,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 1 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立在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
2.联盟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2)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7)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初审;
(8)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9)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3.秘书处管理机制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创新活动及项目管理、进度考核、项目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根据内燃机再制造产业联盟的实际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从事或准备从事内燃机再制造产业且具备独立法人的骨干企业、从事研发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户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五)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为联盟成员;
(二)对再制造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三)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由理事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四)联盟主要发起单位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联盟普通成员的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定、决议和其他事项,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向联盟提交议案,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3.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4.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展览、国际合作等活动;
5.享有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并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6.享有优先与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7.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
8.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9.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二)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普通联盟成员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议,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联盟代表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
4.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5.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服从秘书处日常管理;
2.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完成联盟确立的示范项目;
6.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及产业化;
7.按联盟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8.未经联盟同意,不得向非联盟成员扩散联盟所取得的技术成果;
9.未经联盟书面授权,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10.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联盟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理事会成员义务
1.普通联盟成员的义务;
2.关心支持联盟工作,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
第十二条 联盟新成员加入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1.填写加入联盟申请和《登记表》;
2.申请单位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原件(营业执照扫描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在内燃机再制造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发展规划和企业相关信息。
(二)联盟秘书处按照《内燃机再制造产业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 2/3理事通过后,提请联盟代表大会审议,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最终表决。
(四)联盟秘书处向获得联盟代表大会同意、并已缴纳相关会费的申请单位颁发内燃机再制造产业联盟成员证书,证书签发时间即为申请单位正式入盟时间。证书发放的同时,联盟成员单位需签署《内燃机再制造企业责任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三十日后退出联盟。退出的联盟成员不再享有联盟成员的权利,未经联盟同意,不得使用和自行向非联盟扩散联盟所取得的成果,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成员退出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行业道德,破坏行业形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情节严重的,联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联盟成员的损失;
(三)从除名之日起,不再享有联盟成员的权利,未经联盟成员同意,不得使用联盟所取得的成果;
(四)联盟成员自被除名之日起三年,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联盟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及用途
(一)联盟的经费来源
联盟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联盟成员投入,国家项目经费、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收入,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二)联盟财务管理与经费用途
联盟的财务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财务进行管理。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内部发展、组织会议、开展各类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其用途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代表大会的监督,联盟秘书处负责财务工作。
第十八条 经费交纳标准及方式
(一)联盟成员缴纳会费是联盟成员应尽的义务,成员缴纳的会费是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会费主要是保障联盟公共事务日常开支。缴费标准,原则上:副理事长以上成员单位不少于 10000 元/年,理事成员不少于6000 元/年,企业或事业性质的研究所或高校成员以及普通成员单位不少于3000元/年。
(二)依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根据联盟项目实际需求,联盟内部可成立攻关小组,由联盟技术专家委员会建议、理事会批准确定各成员的经费分担方案。联盟研发经费在项目经费分担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方案,交联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联盟代表大会 2/3 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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