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起 贵州将在全省实施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19 09:20|
栏目: 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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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公告称,5月31日起,贵州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原国Ⅲ标准已停止实行。
根据通告要求,5月3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压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点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在全省范围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由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已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转移、变更登记,按各地有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据了解,贵州省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已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开始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具备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条件。
延伸阅读:
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并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的各类型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