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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泉州基本淘汰黄标车 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

发布时间:2015-05-08 13:50|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黄标车 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车 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目标任务
  ●率先淘汰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部属驻泉单位于2015年12月1日前,全部淘汰本单位及直属机构黄标车;县级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业单位于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黄标车。
  ●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12月31日前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2016年底前淘汰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2008年1月1日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
  ●鼓励引导淘汰个人、企业非营运黄标车。2015—2017年度分期分类淘汰非营运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非营运黄标车。各县(市、区)非营运黄标车的2015、2016、2017年度淘汰任务根据省下达年度淘汰任务另行分解下达。
  为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近日,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泉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到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经调查,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市共有各类黄标车43189辆。泉州市将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根据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完成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任务负总责,市直各党政机关和省部属驻泉单位对本系统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淘汰黄标车工作负总责。
  应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
  各相关部门将严格登记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严禁不达标机动车转入
  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泉州市,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此外,泉州市还将对机动车检验、通行、营运等环节严格管理,严格经营行为,并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研究出台提前淘汰补贴方案
  同时,泉州市还将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各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出台本辖区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方案。现阶段,暂停办理营运黄标车“营转非”变更手续;凡单位、个人拥有营运黄标车的,更新营运车辆时必须报废原有黄标车;对未取得营运资质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依法实施最严厉、最高限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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