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提前淘汰“黄标车”
发布时间:2014-10-08 14:12|
栏目: 行业新闻 |
浏览次数: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兰州市日前出台《兰州市淘汰报废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于 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兰州市环保局了解到,《细则》明确黄标车淘汰时间、淘汰方式等,计划2017年底实现淘汰、报废“黄标车”和老旧机动 车的总体目标;在规定使用年限的和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均给予相应补贴。
省上今年要求,全省淘汰、报废“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期限为三年,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细则》明确,2015年底,完成淘汰2005年底前登 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5年7月31日前,强制淘汰全市党政机关已到报废年限的各类型机动车期。2015年10月31日前,淘汰全市企事业单位的 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汽油车和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非营运柴油车。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 的各类型非营运的汽油车和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实现淘汰、报废“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的总体目标。
除了规定老旧、黄标车的淘汰时限外,《细则》中提出4种方式淘汰老旧、黄标车:
行政强制淘汰,强制淘汰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各级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对已到使用年限的老旧黄标车应带头实施黄标车 淘汰报废工作;政府补贴,对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政府给予奖励性补贴,促进黄标车淘汰报 废工作;属地淘汰管理,按黄标车登记注册行政区域,各县、区政府负责监督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强制淘汰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根据相关规定,强制 注销在检验的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连续3次环保检测不合格的“黄标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 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