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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内协(2017)076号


关于修订《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行业全面贯彻国家机动车和配套动力环保标准,我协会于2013年初参考欧洲汽车工业和美国氮肥行业对车用尿素水溶液出台执行的管理办法,结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标准要求,组织部分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车用柴油机生产制造企业和机械工业内燃机排气后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编制了《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我会官方网站公示后,于2014年11月3日以中内协专字(2014)第059号文件正式发布。经过3年的组织实施,已有22家企业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获得CGT标识标志使用。根据我会发布和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的总体工作安排,结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决定正式启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补充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获得CGT标识标志使用的尿素水溶液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包括删减和增加的条款及内容。

2、请其他尿素水溶液生产企业,自愿提出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包括删减和增加的条款及内容。

3、请采用SCR技术的商用车整机、整车制造企业,自愿提出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包括删减和增加的条款及内容。

4、请各专业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结合SCR技术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包括删减和增加的条款及内容。

5、请围绕车用尿素水溶液智能制备和加注设备的企业,提出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包括删减和增加的条款及内容。

请按附表格式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

根据工作安排,我会将在汇总征求补充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在2018年3月底前正式公布并发布,根据新发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启动新一轮的CGT标识标志的申报工作,在未启动之前,3年到期的CGT标识标志使用权继续有效。

联系人:闫晓娜,13810115040

魏安力,13901039694

附件:

1、《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修改意见汇总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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