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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内协(2017)025号


关于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二次征求意见稿)》实施时间和部分标准条款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贵部大气环境管理司于4月19日发来的“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根据来函要求,我们组织有关会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对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读,征集意见,专题组织意见汇总工作会议再次进行充分的讨论。结合我协会于2016年11月30日以中内协【2016】076号文件提交的对标准的建议修改内容,现将有关修改建议送上。

一、国六标准有关条款修改意见

1、建议标准发布时间与标准中规定的六a阶段实施时间间隔不少于4年,六a阶段与六b阶段的实施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

提出此建议和要求主要考虑:一是为满足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国六发动机必须采用DPF后处理技术,应用该技术仅标定工作所需时间就达18个月左右,国六发动机开发周期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二是满足国六标准要求,完成整车标定工作至少需要1年的时间;三是标准规定有效寿命期最长为70万公里,为确保有效寿命期排放持续达标,通常情况企业需要按照实际道路进行整车测试,完成上述工作需要大量时间予以保障。

2、建议删除本标准比照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所增加的6.1.5条全文。

我们认为: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不应给出技术路线的要求和规定,对技术路线的限制就是对创新的限制。根据标准法提出的标准原则和总体框架要求之规定,我们建议本标准应以监督终端产品的终极排放为目的,遵循纲举目张的基本原则。一是环保监管重点应该监控发动机尾管排放,而不是原排,可以通过强化遥感检测、PEMS监管,采用强化监管和约谈公示的处理方式对不达标的产品和制造企业进行处罚;二是测量和监控发动机原排的条款和要求,是脱离技术基础和法律支撑的条款,在目前世界范围内在行的道路车辆排放标准中,尚未找到相对应的对标条款,在中国的排放标准中出现此类条款和要求,会导致在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层面产生负面影响。

3、建议对4.1.2.4条款的规定内容予以调整。明确规定ECU封存周期为1年。目前在行的环办函2016[2386]号文件规定型式检验时样机/车的封存周期为1年,建议ECU备存时间和样机/车封存周期统一为1年,既便于企业和检测机构科学管理,也便于双方及时对封存的样机/车和ECU进行调整。

4、建议国六排放标准取消排放质保期要求。在用车辆一旦出现涉及排放质量的问题,就责任而言很难给予明确和清晰的判断,一是责任判定主体,二是责任判定依据,三是判定责任方执行等问题。在未能明确上述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建议取消6.7标准条款。

5、建议标准取消整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要求。整车远程OBD的监控实质是对发动机、整车自行运行状况的监控,属于车辆运行过程,环保监管的重点应该是车辆排放结果。对于运行状况、运行过程的OBD监控,属于制造企业依据车辆使用要求、使用用途、使用地域等不同情况,以保证车辆使用可靠性和一致性给出的监控要求,这些要求都属于制造企业应对实际客户的特殊要求而开发设计的核心技术,提供给环保监管部门似感不妥,在国际同类标准中也未见对标条款。

6、建议取消附录L和6.12.5条款和要求。

在技术层面,PEMS检测与转鼓试验台检测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一性(具有矛盾性),建议国六排放标准规定采用PEMS要求。目前,在欧美标准中,对在用车以及RDE(真实运行排放)的测试方法均为采用PEMS测试方法。

目前,在道路车辆测试设备制造市场上,购买和安装每套转鼓测试设备需要投资人民币4000-5000万元左右,如在国六排放标准中规定了两种排放测试方法和测试数据限值要求,直接意味着要求制造企业、检验测试机构和排放监管部门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对企业而言还要投入巨额研发费和测试验证费,对两种方法进行开发、标定和验证。同理,还要在检验测试机构重复进行上述工作。还是同理,还要在排放监管部门指定要求下,再次重复进行上述工作。此举将消耗更多的无谓消费的费用。

7、建议取消5.3条款。该条款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均已在信息公开的整车随车清单中明确,此举既使发动机铭牌内容繁杂,还会导致铭牌过大无没有合适的安装位置。如果缩小字号又达不到铭牌公示的目的。

8、建议取消5.5条款对车身标示的要求。

9、标准中的9.3.3、9.3.4和I.4.4.1.3条款,规定了对新车达标和在用车符合性抽查,同时对不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的产品给出了判定方法。我们认为对成千上万个零件组成的道路车辆和配套发动机,仅用较少的样本进行判定,且判定不合格数仅为1,这种对机动车和配套发动机排放达标不合格判定的规定过于严格,脱离了实际并缺乏科学性。建议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按GB17691-2005规定要求。

10、本标准10.1.2条款文本规定“生产企业采用的技术措施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车辆在全寿命周期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都能得到有效控制”。本标准未对全寿命周期给出定义,且目前在装备制造业、能源热效率以及相关的领域对全寿命周期以及全寿命周期下的相关使用环境和边界条件的定义和解释均未有同一的技术解释说明准则,本标准6.6.3给出了有效寿命期的规定,建议10.1.2条款采用6.6.3条款中的有效寿命期。

11、本标准LB.2.1和K4.1规定环境温度上限为38℃,但标准对OBD与NOx控制环境温度的要求规定为-7到35℃,建议LB.2.1和K4.1条款将环境温度上限调整为35℃,与OBD和NOx控制要求保持一致。

12、本标准G.2.3.2条款对尿素水溶液解冻能力给出了规定。与欧VI标准规定的在以不大于40%负荷运行时间上有较大差异。国六标准提出30分钟的规定要求,势必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提高尿素箱加热能力和尿素箱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设计要求,同时由于尿素箱的变化也给整车带来中布置和安装方面的重新设计。据此,建议标准G.2.3.2条款内容与欧VI标准相对应的内容保持一致。

13、本标准Q.5.4中对DPF出口温度和DPF压差监控频率规定0.001hz,疑是笔误,建议更改为与其他采集数据频率要求一致。

14、对标准6.4.3要求“型式检验时,按照附件EA规定的PEMS试验程序,在整车上进行实际道路车载法排放试验,要求典型工况点中,95%以上小于等于500ppm的NOx排放浓度要求”,我们认为标准中对典型工况点已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SCR系统对NOx的催化还原最佳工况区在技术层面也有共识,考虑到我国道路车辆实际运行的速度和负荷等综合因素,我们建议对该要求修改为“90%以上小于等于500ppm的NOx排放浓度要求”。

二、贯彻落实标准有关问题的产业诉求

1、目前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总体发展战略的推进,各地政府在落实大气法以及对大气环境控制的政策结合地方特点正在拟定出台。但我们发现在对机动车有害气体排放的地方政策出台进程中,已经遇到了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排放标准规定中发生提前实施、增加特殊约定、甚至还有超越技术范围的要求和门槛等,为此我们建议为保证产业可持续发展,合理允许地方提前实施标准的有序管理,提议环保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地方提前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的规范性规定要求,并建议要求提前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政府应履行报国务院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

2、我们从企业开展环保信息公开工作中了解到,在信息公开提交的型式检验等相关资料中,对国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提出了确认试验的要求。对此我们专题走访了燃油系统制造企业、整机整车制造企业以及部分检测机构,我们了解到此要求在环保信息公开中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确有明确要求,对此我们特别提出,要求环保部和所属环保管理机构在信息公开规定中对此要求应给予明文明确规定,不对自主品牌高压燃油喷射系统和外资品牌高压燃油喷射系统有所区别。

专此提出建议,请予研究采纳为盼!

联系人:魏安力电话:13901039694010-68536960
闫晓娜电话:13810115040010-68536960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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