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3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加强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以下简称“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产品研发;稳定生产制造;实施科学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抑制低水平和重复投资建设。我们组织部分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企业、车用柴油机生产制造企业和机械工业内燃机排气后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之规定,现决定将《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行业内发布并组织实施。
我们将及时总结实施进程中发生的新问题,结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和内燃机工业发展进程,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特此通知。
联系人:魏安力,13901039694。
附件: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pdf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生产制造条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pdf
主题词:内燃机车用尿素水溶液管理办法行业自律
抄报: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装备司
抄送: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各分会秘书处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秘书处2014年11月印发(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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