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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全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

发布时间:2020-08-18 15:56|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先后部署了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等工作,但2019年以来,我省危化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仍发生了多起亡人事故,尤其是宁海“9·29”危化品使用企业火灾、温岭“6·13”液化气运输槽罐车爆炸2起重大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开展全国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提升我省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聚焦企业“低小散弱、本质安全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欠缺”等根源性问题,紧盯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中最关键问题和最薄弱环节;突出涉及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高浓度过氧化物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以及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危化品的企业(单位)。

坚持“四个结合”推进整治工作,将重点整治与去年10月份部署的危化品使用单位深度排查整治相结合、与今年5月份部署的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废物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与今年6月份部署的危化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防范工作要求相结合。通过重点整治,全面消除危化品全生命周期中易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以上事故的重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危化品生产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开展企业发证条件“回头看”。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在9月底前完成企业自评、部门抽核;12月底前,许可部门完成对安全风险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发证条件“回头看”。(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2.推进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12月底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全部完成自动化改造,加快推进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改造。(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3.实施涉爆装置内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8月底前,拆除或停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12月底前,完成布置在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区内的控制室、交接班室搬迁改造。(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4.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按照“一企一策”的方案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实施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20年要完成10家企业的搬迁改造任务。(省经信厅牵头)

(二)开展危化品储存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开展涉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8月底要完成摸排和全覆盖检查;12月底,要完成所有储存场所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间距,对存在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储存场所冷却喷淋、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不完好,禁忌物质混存混放,超期、超量、超品种储存等情况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并妥善处理相关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严肃查处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督促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未按照相应工程设计标准设置防火隔离带、防雷击措施的企业落实整改,严格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备案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牵头行业领域整治)

2.开展危化品企业、燃气储配站、物流企业、港口、库(堆)场、码头等危化品储存场所专项整治。8月底实现全覆盖检查,凡存在储存场所未经正规设计,储罐泄压排放系统、冷却降温设施和检测报警装置不完好,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以及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牵头行业领域整治)

3.加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管控。8月底前,完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和“回头看”;10月底,实现全部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三)开展危化品运输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推进运输企业安全整顿。严格落实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和“雷霆行动”要求,按照约谈训诫一批、停产停业一批、淘汰取缔一批的要求,12月底前,全面清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运输企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2.推进运输车辆安全整顿。9月底前,完成我省长期在外省驻点经营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转籍至外省或返回我省经营;12月底前,长期在我省驻点经营的外省籍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驻点备案管理,未备案的从严加强监管和处罚。力争到2020年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整治清零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3.推进从业人员智能管控。落实“铁拳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加快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发危化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等“安全码”应用,12月底前要实现“亮码上岗、变码管理、扫码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4.推进运输秩序规范。12月底前,设有化工园区和危化品进出口港区的县域明确高速公路专用出入口,设置连接高速出入口、码头等的最短距离专用线路。完成危化品运输重点高速匝道出口限速提示报警和超速抓拍设备安装。(省公安厅牵头)

5.严格充装和卸载环节管控。9月底前,督促危化品企业、燃气储配站等企业建立危化品、燃气充装和卸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督促相关企业聘任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充装环节“五必查”“五不充”。装卸作业应当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省应急管理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实施整治)

(四)开展危化品及燃气使用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深化一般使用单位安全整治。严格落实省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9〕18号)明确的“十个一律”整治措施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坚决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分别牵头行业领域整治)

2.深化重点使用企业安全整治。对化工医药行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点监管危化品设计储量超过10吨的企业,2020年底全面完成“安全评价+整改确认”。(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3.开展燃气设施排查整治。9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自建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丙烷、丁烷、戊烷、甲醇等)设施排查,摸清使用单位底数,逐个制定治理方案。对储存装卸设施未经正规设计、消防验收,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开展危险废物处置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11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等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如实申报废弃危化品和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或中间产品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2.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10月底前,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12月底前,建立危险废物重大案件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会商督办制度,初步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启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2020年全省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30万吨/年,全省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提升至96%。(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

按照“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2015年以来危化品领域亡人事故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逐条评估核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责任、点对点具体措施、法规标准制度等),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9月底,各地各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安委办。(省安委办牵头)

三、整治安排

(一)集中检查(2020年8月至9月底)。开展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条件集中检查,重点检查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和特别管控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条件,到9月底,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违法清单、处罚清单“四张清单”。

(二)整治攻坚(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集中整治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条件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前期集中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重大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到位。

(三)完善提升(2020年12月)。在前期集中检查和整治提升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省级各牵头部门聘请国家级专业机构,同步组织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工作情况评估。各地各部门于2020年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省安委办(联系电话:0571—81051467)。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国内外危化品领域重大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杜绝麻痹松懈。要加强对重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按照项目化管理、专班化运作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落实监管责任。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链条长、涉及部门多,各级安委办要发挥协调作用,消除监管盲区,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属地协同的联合管控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三)推动社会共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培育一批技术服务龙头企业,推动第三方安全服务从危化品许可企业向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相关企业延伸。大力推进安责险工作,强化“保险+服务”机制运行,扩大企业安全检查服务覆盖面。积极推进企业百万员工大培训,实施危化品运输驾驶员职业化试点,推动危化品领域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全覆盖。加快制定危化品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职工及家属、社会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社会共治合力。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考核,将整治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省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追责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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