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组织及其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许可且在有效期内,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承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罐车必须安装或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所装载的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与核准的类别以及罐体喷涂介质一致。
(三)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悬挂或者喷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同时,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
二、运输车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一)必须按照运输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三)驾驶人连续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且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立即向成都市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或道路。确需进入的,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市中心城区第一绕城高速公路(G4202)环线以内(含G4202绕城高速公路)的道路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确需进入上述区域以内道路通行的,承运单位应当事前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申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进入除上述中心城区禁行区域以外成都市行政辖区其他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道路通行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严禁过境成都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本市明令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或道路。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17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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