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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16:38|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强化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请河南省各地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行业部门声誉形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车辆应进行达标实车核查,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货)纳入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达标实车核查涉及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安全条件准入,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第一关,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标准。

二、加强管理,扎实做好车辆实车核查工作

经调研发现,个别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达标车辆核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把关不严,存在未出具委托手续或未开展达标核查工作,未履行达标车辆核查监管职责情况。核查机构存在核查人员或审核人员业务不熟、素质不高、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出具结果情况,个别企业存在未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未按要求保存达标核查记录表等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业务性强、责任重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实车核查工作的,应按照要求规范完善委托手续,加强对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范核查的,应及时终止委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核查单位要选用业务强、素质高、作风硬的人员承担实车核查相关工作,加强核查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人员管理,加强实车核查工作监督。严禁未受委托的单位,私自开展实车核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委托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开发建设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具备达标车型在线核查、自动比对、统计分析等功能,是辅助达标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专用系统。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协助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在我省的推广工作,鼓励各地申请使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已申请到账号的核查单位要加强核查及审核相关账号管理,督促核查人员、审核人员等有关人员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绑定个人信息,严肃、规范、客观的开展实车核查工作。

三、严格把关,规范完善新车入户的手续流程

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除对已经取得运营手续的在用客货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经营期延续等需要重新核发营运手续的,不需要对其进行达标核查外,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车辆均应进行达标实车核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规范新车入户流程、完善新车入户手续,按照规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并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货)纳入车辆管理档案,严禁向未核查或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车辆,违规配发道路运输证。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沟通协调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积极推动核查系统与运政管理系统联网对接。

四、强化监管,进一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符合营运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设施设备满足标准规范要求,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加大达标车辆核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将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月”宣传事项,督促企业定期检修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查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严查实车核查后私自拆卸车辆的主、被动安全设施设备。对《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货)未按要求管理的,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予以处罚。

五、积极筹备,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按照《河南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豫双随机办〔2020〕2号)要求,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工作已被纳入《河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第11项第4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统筹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严戒形式主义,要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和联合监管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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