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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5 14:56|栏目: 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强化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结合本会的特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有利于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信息传递系统,及时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本会为会员的服务质量,增强本会的凝聚力,促进内燃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与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无论通过分支机构加入或直接通过协会加入,都是协会会员,由所加入分支机构秘书处或协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二)在内燃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国内依法登记,从事内燃机及其配附件生产且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和检测手段的企业、以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性社会组织等,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需提交的入会资料。1、填写完整的《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从分会申请提交三份、直接从协会申请提交二份);2、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交二份);3、电子版公司简介。

(二)申请入会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履行职责和参加本团体的行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协会保持联系。

(三)通过分支机构加入单位会员,需向对口分支机构提交入会资料,经分支机构初审后,递交协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

(四)直接通过协会加入单位会员,需向协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提交入会资料,进行初审、核准。此情况原则上只适用于各类科研院所、高校和投资机构。

(五)受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代表本会对申请入会资料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登记,核准后提交协会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在协会官网上公示。

第七条 经审核通过后,协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将《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发送至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留存一份《会员申请登记表》后,将《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发送并颁发《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会员证书》给新会员单位。

直接通过协会加入单位会员的,将由协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发送《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并颁发《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会员证书》给新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单位设联系人一名,负责与本会日常的联络工作。如需更换会员单位基础信息,需及时与对口分支机构联系,提交会员单位信息变更声明;直接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与协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联系,提交会员单位信息变更声明。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类分级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享有本会会员名义、权益和服务管理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应及时按额缴纳。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由本会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于每年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一次交清。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单位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单位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年上报社会团体年检会费收支情况,并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将根据情况为会员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宣传、专家、信息、咨询、项目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会长(含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享受以下服务。

(一)会员单位享受的服务内容:

1、根据实际情况,本会可出面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争取优惠政策和政府支持,或为会员牵线搭桥,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使会员得到有关政府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2、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协助法律咨询和服务;

3、为会员提供相关资源和信息(如:月度行业综合动态),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4、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5、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和突出贡献的会员,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6、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调研、学术交流、培训及合作交流等。

(二)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内容:

1、接受委托,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国际有关方面的关系,并协助落实和解决专项事宜;

2、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企业或个人文章;

3、获得本会授予的理事单位资格证及牌匾;

4、分会理事单位享受同等服务。

(三)常务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内容:

1、参加每年2次常务理事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2、根据需要,接受委托,协助论证有关项目并向国家相关部委申报,争取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

3、获得展示单位与个人的机会,如在本会举办的论坛上做主题发言,在专题培训班上演讲;

4、按企业需求组织个性化专题讲座活动;

5、获得本会授予的常务理事单位资格证书及牌匾;

6、分会正、副理事长单位享受同等服务。

(四)会长(含副会长)单位享受的服务内容:

1、每年1-2次会长工作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研究;

2、代表协会出席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

3、在年度理事会上代表协会主持或协助主持会议;

4、代表本会参与社会活动,担任主持人或主讲人;获得展示单位与个人形象的机会;

5、获得本会授予的会长单位资格证书及牌匾。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奖励

(一)对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

3、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对会员的奖励,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按本会有关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三)凡受本会奖励的企业和个人,本会优先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为个人作宣传或向有关政府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惩处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

1、通报批评;

2、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3、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所列处罚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会员对处分形式的2、3项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三)受到处分形式的2、3项处罚的会员,其在本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取消。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向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会员对其注销除名。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五)不正常履行会员义务,两次以上不参加会议活动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九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秘书处服务与发展部将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研究结果。

第二十条 对注销除名的单位,协会秘书处在协会官网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须经20211211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同时原会员管理办法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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