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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五大财税举措为小微企业“减负解困”

发布时间:2012-05-11 18:49|栏目: 行业新闻 |浏览次数: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韩洁 徐蕊)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五项财税举措,财政部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举措一:多项减税措施齐发力

  在此次国务院发布的诸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举措中,减税被放在首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梳理国务院意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还将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举措二:更多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发展

  针对当前小微企业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国务院意见提出,在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28.7亿元基础上,2012年专项资金总规模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政策,重点用于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市场开拓,改善公共服务及融资环境等,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财政部将进一步增加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同时将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力度,并积极改进资金支持方式,扩大政策辐射面。

  举措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初创企业

  国务院意见提出,今年将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等。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

  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并将及时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国务院意见还明确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举措四: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倾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意见,财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体包括: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举措五:取消不合理收费为企业“减负”

  破解企业税费偏重等难题,关键还要治理各种涉企乱收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务院意见,下一步还将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此外,财政部表示,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着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创业和就业,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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