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重庆:不需旧车置换,只要买新能源车就补贴

发布时间:2023-03-22 14:16|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日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实施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其中提到,从3月20日起,不再实行旧车置换,直接对消费者购买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给予补贴。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以来,有效拉动了全市汽车消费市场企稳回升。为更好适应当前汽车消费市场形势,加大政策激励引导力度,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当前正在实施的新能源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从3月20日起,不再实行旧车置换,直接对消费者购买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给予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总额、补贴标准及方式、申报渠道及程序不变,申报材料相应减少旧车置换方面的资料。申报补贴渠道、材料及程序,详见《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

即:对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20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了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或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的,裸车价1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1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裸车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补贴资金规模3000万元,按照“先购先补”的原则予以支持,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3月19日24时期间购车的,仍按《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规定执行,按照“先购先补”的原则予以支持,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加入收藏
加入会员请咨询服务与发展部电话:010-68535680
报送数据企业请咨询中内协统计工作部电话:13699188605,非报送数据企业请咨询中内协办公室电话:010-68532870。
Copyright © 2002-2023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536

电话:010-6853287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 备案号:京ICP备13042625号-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