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实施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其中提到,从3月20日起,不再实行旧车置换,直接对消费者购买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给予补贴。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以来,有效拉动了全市汽车消费市场企稳回升。为更好适应当前汽车消费市场形势,加大政策激励引导力度,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当前正在实施的新能源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从3月20日起,不再实行旧车置换,直接对消费者购买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给予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总额、补贴标准及方式、申报渠道及程序不变,申报材料相应减少旧车置换方面的资料。申报补贴渠道、材料及程序,详见《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
即:对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20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了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或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的,裸车价1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1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裸车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补贴资金规模3000万元,按照“先购先补”的原则予以支持,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3月19日24时期间购车的,仍按《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规定执行,按照“先购先补”的原则予以支持,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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